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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房屋发生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1-29    浏览次数:3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大地税发【2012】2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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