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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1-29    浏览次数: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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