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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2-03    浏览次数:26

  2008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现就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举例说明,谨供纳税人参考:

  甲公司为注册地在海南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在A地设立A分公司,2004年在B地设立B分公司,2006年在C地设立C分公司。2008年1月1日起,A、B分公司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C分公司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执行过渡税率)。2007年度甲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汇算清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A、B、C各分公司2006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无形资产除外)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

资产总额

合计

分摊比例

A分公司

2000

300

1000

3300

0.2708

B分公司

3000

400

5000

8400

0.5181

C分公司

1000

200

2000

3200

0.2111

合计

6000

900

8000

14900

1.0000

  说明:2008年1-6月份各分公司分摊税款比例按2006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计算, 2008年7-12月份各分公司分摊税款比例按200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计算

  2008年4月,甲公司要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需要甲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其无法及时取得各个分公司财务数据,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于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的1/4,即250万元由甲公司、各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则甲公司及各个分公司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甲公司应分摊的预缴所得税=250x18%x50%=22.5(万元)

  2、A、B、C各分公司合计应分摊的预缴所得税:22.5(万元)

  3、计算

  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1)A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的比例=0.35×(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工资总额之和)+0.30×(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5×(2000/6000)+0.35×(300/900)+0.30×(1000/8000)=0.2708

  (2)B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的比例=0.35×(B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分公司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工资总额之和)+0.30×(B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5×(3000/6000)+0.35×(400/900)+0.30×(5000/8000)=0.5181

  (3)C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的比例=0.35×(C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C分公司工资总额/各分公司工资总额之和)+0.30×(C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5×(1000/6000)+0.35×(200/900)+0.30×(2000/8000)=0.2111

  4、计算

  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所得税款

  (1)A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22.5×0.2708=6.093(万元)

  (2)B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22.5×0.5181=11.657 (万元)

  (3)C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款=22.5×0.2111=4.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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