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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7]127号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2-08    浏览次数:17

  为加快洋浦保税港区建设和洋浦开发区的发展,除执行国家有关保税港区及洋浦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外,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进区企业发展。该基金主要用于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全额的6.5%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40%给予基金扶持。
    2、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含保税港区内加工企业),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自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财政扶持;6-10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5%财政扶持。

  二、交通运输(不含港口)、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1、营业税
  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营业税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给予40%财政扶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一个会计年度内,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流转税达到所得税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财政扶持;不到10%的企业,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财政扶持。
  3、增值税
  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O0万元)部分按8%扶持;1O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4%扶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实纳税额的40%给予财政扶持。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6%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8%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0%扶持。
  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投资及中介代理、广告、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按本条款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商贸、航运企业,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增值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员工,个人年缴纳工薪所得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2、对来自于开发区内企业(含保税港区企业)员工的股息、红利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洋浦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0%财政扶持,用于在洋浦及海南省内购房、建房。

  四、附则
  1、本规定从2008 年2 月1 日起执行。原《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浦局[2005]15 号)同时废止。
  2、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优惠。
  3、原已认定的生产性企业或管理局针对单个项目或企业已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到原规定或承诺期满为止。
  4、本规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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