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一)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1.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为农村;
2.车辆所有人的户籍为农业户口。
(三)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