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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5-25    浏览次数:3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

(1)对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5)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处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因企业法宣告破产,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139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6.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8.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7]13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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