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中小企业财税金融理财服务平台 海口工商局-海口税务局 会计从业协会 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 海口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海南省商会协会

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6-06    浏览次数:7
                               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项目名称

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

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各种发票。”

   

1、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程序及期限

1、纳税人向经营地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取并如实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地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即时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或受理的处理决定;

3、决定受理时,受理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准予许可的,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附送资料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

4、担保书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必须持原件核实。

Copyright By Jinrui All Rights Reserved! www.jinruijie.net 版权所有
Tel:0898-66249152  Phone:13368989311  Email:ycy@jinruijie.net  QQ:295098512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新华南路5号海口市新华信息产业孵化园6楼(原海口市科工信局大楼)
海南金瑞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金瑞杰工商财务代理  海南省中小微企业一站式便携服务平台  琼ICP备14001008号-2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