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停(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双定征收纳税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复)业登记,其在核定的纳税期内如果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时,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税大厅)
Ⅲ、操作规程
一、停业报告
纳税人停业前,需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停业报告书》,办税大厅税务登记受理岗封存纳税人相关证件资料后即时办理。
(一)办理封存未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已用发票缴销事宜;
(二)办理至申请停业起始日止的应纳税款清缴事宜;
(三)办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封存事宜。
纳税人在报告停业期间经调查有经营行为的,不予核准停业状况,按正常户管理。纳税人超过停业期限未申请延期复业的,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二、复业受理
纳税人停业期届满或提前复业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复业报告书》,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登录复业信息,解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等证件资料。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