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办理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七)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人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联合办证需提供)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1.申请
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办理税务登记。
2.受理审核
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即时录入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税种登记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根据调查报告意见对无问题的即时办理,有问题的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4.资料归档
(二)网上申请
1.申请
通过门户网站中的网上办税——设立登记填报《税务登记表》,并上传附列资料电子扫描件;
2.受理审核
纳税人凭自行打印的《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在纳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岗查验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印章;
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
3.反馈
综合服务岗即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转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综合服务岗根据调查报告意见对无问题的即时办理,有问题的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4.资料归档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附件下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