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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定税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6-24    浏览次数:53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由税务机关暂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等。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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