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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问答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4-07-05    浏览次数:2

 

1、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哪些人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4、 如何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和营业额计量货币: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5、我省营业税起征点是多少?

我省现行营业税起征点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11]3026号)文件规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日)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6、营业税有哪些扣除项目?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7、营业税有哪些减免措施?

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8、个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多个月份租金。计征营业税时是否需要将其换算成每月租金?

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一次性收取多个月份租金,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入当月收入处理。

9、个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是按次征收还是按期缴纳营业税?

个人按次还是按期缴纳营业税,要依据合同确定。合同约定该项收入按月计算或超过一个月(含)的,为按期;没有合同、一次性、临时经营等,均按次处理。

10、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1、如何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普通住房界定标准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二个条件。

12、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如何征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其自建行为要补缴“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该房屋的建造成本。无法提供房屋建造成本依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当时当地建造价格核定。

13、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为含税费用。因此,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单位或个人的,纳税人应按照“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予以抵扣。

14、政府给予拆迁补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营业税处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拆迁的,其取得的政府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是受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拆迁的,应以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扣除支付给拆迁补偿对象的费用后的余额按 “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5、因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的经济补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

16、房地产公司的拆迁安置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拆迁安置包括三种形式: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原地安置。房地产公司对异地安置、原地安置提供安置费业务,视同向安置房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提供货币补偿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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