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就全部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如果投资方或被投资方中任何一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不能暂免征税。
(4)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