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实行电子缴税及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10〕122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管理水平,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决定将车辆购置税纳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管理。其业务处理按《海南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处理暂行办法》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电子缴税方式
自2010年4月1日起,我省车辆购置税委托车辆经销商代征,受托代征税款的车辆经销商必须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指定扣缴账户。纳税人在购车付款时,应同时将税款交由车辆经销商代征缴入扣缴账户。代征的税款从扣缴账户实行电子缴税。缴入国库后,方可打印购车发票和税票给纳税人。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摩托车及其他应税车辆由经销商所在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车辆购置税电子缴税凭证
受托代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销商在代征车购税税款时代开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作为其完税凭证。车辆经销商在实现电子缴税后,次日到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回单联)作为车辆经销商付款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讫章方为有效。
三、实时扣税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况,纳税人或车辆经销商可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1.纳税人退税条件
(1)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于质量原因或由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车辆享受免税优惠的。
2.车辆经销商退税条件
误收及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或车辆经销商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申请退税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生产企业或车辆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经销商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2.纳税人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申请退税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生产企业或车辆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经销商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多缴税款的,经销商申请退税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经销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纳税人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纳税人或车辆经销商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的流程
1.汽车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
(1)纳税人或经销商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纳税人或经销商所在地国税局受理后将退税有关资料上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对退税有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退税条件的,须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属于退还给纳税人的,附列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经销商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属于退还给经销商的,附列经销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纳税人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办理退税。
(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对税务机关报送的退税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退税款退到购车人或经销商指定的账户。
2.摩托车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
(1)纳税人或车辆经销商向所在地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2)纳税人或经销商所在地国税局受理并对退税有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属于退还给纳税人的,附列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经销商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属于退还给经销商的,附列经销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及纳税人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送交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3)当地国库对税务机关报送的退税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退税款退到购车人或经销商指定的账户。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没有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其中购买汽车的纳税人到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其退税流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车辆购置税实行电子缴税后,如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