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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纳税服务规范 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发布者:金瑞财务    发布时间:2015-09-28    浏览次数:4
    (主持人)刘必奇: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本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在线访谈”活动,本期我们访谈的主题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  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屯昌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熊新同志走进直播室,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熊新局长将现场回答网友们的提问,欢迎大家踊跃参与。 (09:38:02)
    (嘉宾)熊新: 各位网友,大家好!首先我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的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希望能借助这个平台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了解大家的需求和呼声,不断进步,为我们的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欢迎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积极参与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谢谢。 (09:40:04)
    (主持人)刘必奇: 熊局长,今天的访谈主题是“落实纳税服务规范  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试行以来,作为此项政策的执行主体,屯昌县国税局都做了哪些工作来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09:46:31)
    (嘉宾)熊新: 自2014年10月1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正式试行以来,我们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吃透《规范》找差距,从严从优抓落实,确保纳税服务规范落地生根并惠及所有纳税人,让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成为转职能、改作风的生动实践。 (09:48:34)
    (嘉宾)熊新: 一是抓学习,确保规范落地生根。我局迅速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干部认真细致学习《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办税大厅人员开展专项培训,从环境卫生、文明礼仪、优质服务和应急处置四个方面,逐条解读基本规范要领。同时将《规范》具体内容的学习与业务操作演练相结合,确保窗口一线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练操作各项具体业务。切实将《规范》学会学懂、学深学透,确保全员参与、善学善用,保障《规范》落实到位。 (09:59:03)
    (嘉宾)熊新: 二是晒权力,强化监督推进服务规范。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分类整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对《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即时整改。同时完善监督制度,把监督贯穿于工作开展的全过程,确保执行效果不打折扣。 (10:00:17)
    (嘉宾)熊新: 三是减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认真对照《规范》内容,开展梳理自查,以《规范》为准,做好对现行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废、改、立”工作,抓细抓实配套措施,切实把《规范》落实到底、执行到位。对涉及到流程变化、资料更改的事项,统一答复口径。同时做好业务部门内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衔接。召集办税厅、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的骨干,认真研讨税收优惠类、认定类业务在前台、后台之间的资料、信息传递,并探讨利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高业务流转效率。 (10:03:26)
    (嘉宾)熊新: 四是重宣传,理顺沟通渠道。及时将纳税服务规范相关涉税事项及流程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纳税人学堂和电子邮箱,纳税服务QQ群进行发布。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开展“纳税规范辅导日”、设置咨询服务专岗,针对纳税服务规范新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面对面、固化常态的门诊式咨询服务,让纳税人随到随学,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10:05:41)
    (主持人)刘必奇: 谢谢熊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开始提问了,让我们进入今天的互动环节,一起来看看网友们的问题。 (10:06:26)
    问题:请问使用积分兑换的话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0:07:18)
    (嘉宾)熊新 回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文件规定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话费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部分可以不开具发票。
    问题:熊局长,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增值税按每月开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还是全年平均不超过3万元免征?  (10:09:14)
    (嘉宾)熊新 回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因此,按照每个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当月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是按照全年的平均数。
    问题:您好,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现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0:18:14)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问题: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想把防伪税控设备从总机构转让给分公司使用,方便分公司开票,这样做可以吗? (10:18:58)
    (嘉宾)熊新 回答:不可以。防伪税控设备实行专户专用,不得转让、租借、拍卖、改装 或携带使用。
    问题: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汇算清缴环节超过标准,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10:19:30)
    (嘉宾)熊新 回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问题:请问新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10:19:35)
    (嘉宾)熊新 回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问题: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有做饮食,也有做销售商品,现在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现在这个小微政策出台后,我们是否可以既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又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10:19:58)
    (嘉宾)熊新 回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若未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我们这些不怎么懂填表的纳税人,一看表上那么多空格,我都会觉得太麻烦,咱们税务机关能不能想想办法啊?  (10:20:32)
    (嘉宾)熊新 回答:纳税人您可以从以下途径获得我们的帮助: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都为您提供了文书填写范本,您可以参照样本格式填写;二是我们在导税台都配备导税人员,对您存疑的空格您可以咨询导税人员,由我们的导税人员进行解释;三是您可以咨询税收管理员为您进行辅导。
    问题:在注销税务登记时需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的财务鉴证报告?像我们这种小企业,要中介给我们出具财务鉴证报告,感觉负担很重。  (10:21:34)
    (嘉宾)熊新 回答:不需要,我们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环节,是严格执行《规范》2.2版要求的,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的财务鉴证报告。
    问题:在注销税务登记时需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的财务鉴证报告?像我们这种小企业,要中介给我们出具财务鉴证报告,感觉负担很重。  (10:21:38)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此前已有纳税人跟您提了同样的问题,您可以参考下。我们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环节,是严格执行《规范》2.2版要求的,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的财务鉴证报告。
    问题:领导您好!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如何计算的呢? (10:25:27)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本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局长好。我是小规模企业,因为客户要求提供专用发票,请问代开增值税专票需要哪些手续?  (10:28:38)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规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税务登记证件。  
    问题:我单位从事松花蛋批发、零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10:29:37)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松花蛋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鲜活蛋产品范围内,因此,你公司从事松花蛋批发、零售的情况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
    问题:领导您好!请问个人去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有哪些限制? (10:30:09)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且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或当月金额不超过2万元、年代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问题:熊局长您好!我是屯昌县屯城镇一个个体纳税人,起征点3万元以下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样的吗?  (10:31:21)
    (嘉宾)熊新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1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于小型微利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其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所以按照规定,您提的这个问题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问题:您好!我是一个个体户,领购的定额票已经验旧过了,为什么税务人员还要告知我继续保管这些票头呢?请问,发票保管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10:31:52)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问题:局长您好!我是做家电零售的,我们在做家电促销活动的时候,会给客户打折,这个折扣额应该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减的吧? ??? (10:32:09)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关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问题请参考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问题:听说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了,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10:32:31)
    (嘉宾)熊新 回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0:32:44)
    (嘉宾)熊新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问题:您好!请问我们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这是什么原因呢? (10:33:28)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改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问题:发票丢失怎么办? (10:33:44)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问题:局长您好!我的公司办税务登记有大半年了,目前还没开展业务,也没有营业收入,每个月都要申报很麻烦,可以申请办理停业吗?? (10:34:02)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只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即双定户)才可以申请办理停业手续,贵公司不符合要求。
    问题:网上申报填写二次确认表时提示跟主表数据不一致,是什么原因? (10:34:47)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写纳税申报表保存后,要求填写二次确认表,二次确认表是对申报主表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数据进行二次确认,填写该表后系统提示跟主表数据不一致,需要再次核对确认是否二次确认表中填写的数据与主表对应栏次存在不一致,再进行修改。
    问题:您好!我是屯昌的公司,有时候我们买的东西,没有取得发票,只是拿了销售方开的收据,但是这些花费是实际花出去的,可以用来做账么? ? (10:39:10)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如果您的公司的花费没有取得合法的入账凭证是不能入账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的。
    问题:您好,我公司这周会计不在,账表暂时无法做出来,可不可以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10:44:38)
    (嘉宾)熊新 回答: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延期办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免税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在客户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请问免税的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0:56:59)
    (嘉宾)熊新 回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因此,销售免税产品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刘必奇: 非常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今天网友们对屯昌国税的各方面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感谢各位网友!感谢熊局长!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活动到此结束,十分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再见! (11:05:01)
    (嘉宾)熊新: 如各位网友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拨打我们的12366服务热线,也可以直接到我局办税大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今后我们还将继续推出不同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敬请关注。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11:06:25)
    (嘉宾)熊新: 再见! (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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